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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不容易才阻止智財局的相關法案(若有疑問,可以參見2013/05/22 政府企圖以行政命令要求ISP封鎖技術,企圖箝制言論思想自由)。其實中間還有令人擔心的國安法修正案,
沒想到前腳剛走,政府後腳又來,《電信法》修法 政府業者恐可操控網路! ,(草案原文在此請用ie開啟)NCC是這麼說的電信法刪內容 NCC:不侵害網路自由,但其實電信法授權業者刪文 問題更大

 

此外條文中,

【電信法第九條】第二項 主管機關認定網路內容違法,電信事業應於技術可行時(對使用人)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適當措施
第三項 網路內容妨害公序善俗,電信事業得於技術可行時(對使用人)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適當措施
(使用人就是像你我這樣的消費者)(政府還可編列預算補助「技術」(98))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誰知道政府怎麼定義這兩個詞彙
而且不需經過法院同意直接就可以對網站屏蔽
你覺得這不就給了業者很大的權力嗎
而業者怎麼知道哪些要屏蔽呢
是依據各法律主管機關的判斷
也就是偉大的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喔
你覺得政府真的有權力幫我們決定嗎
你覺得政府不會運用這種權力管控我們的言論嗎

 

而且這裡應該有兩個重點:

第一個是電信業對於自己故意或過失怠於移除違法不當的通信內容的行為,是免責的。

第二個是這種因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得停止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的立法,要件與效果均過於曖昧,還明文授權電信業可以自行認定、無須外部審核(如法院)就可以繞過電信業與使用人之間的契約效力,這已經比法院的強制處分還威了。
     弔詭的地方就在於,既然你授予電信業審查通信內容是否合於公序良俗的重大權限,那理應課以電信業重大責任,也就是說,因為他要對通信內容發生的效果或影響負責(這其實是現行條文的第八條),所以才授予他審查的權限,這樣權責才會平衡。反過來說,如果都已經拿掉了電信業的責任,讓他們無須對內容負責,那又怎麼可以賦予電信業審查內容的權限?這就好比鐵路局有審查乘客行李的一定權限,因為他們對於行車安全是有責任的,你能想像現在我們增加鐵路局的審查權限(如搜身、搜行李),然後完全拿掉他們對於行車安全的責任(然後統統加在乘客身上)?一方面是,既然他們沒有責任,你如何相信他們會好好審查來保障我們的公序良俗?另一方面是,既然他們審查了,怎麼能讓他們沒有責任?
結論:與保障公序良俗無關,純粹是擴大言論審查無誤。

從頭到尾、從上到下、從總統府到行政院,這個時候的動作全部都是套好招,所有言論控制的方法與招數一次通通施展出來,想立即達到『對外封網、限制言論、對內清網』的極權手段,最後讓台灣人民連想上網喊救命都不讓國際社會有機會可聽到;所以目前執政當局外表裝蠢扮傻像痴漢,卻是心狠手辣耍狡詐,如果人民還不起身極力對抗,台灣即將步上土耳其的後塵,所有的台灣人民一定要知道!


##反對智財局違反行政倫理、企圖制裁網路:智財局想遮的,是創作人的眼
##反對行政院暗渡國安法企圖操控網路言論:國安法要封的,將是你我的嘴
##反對新電信法第九條侵害網路自由:
新電信法第九條要清的,是大家的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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